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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公司应积极推动资金支付的集中管理,逐步实现支付省级集中。2010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将赔款、佣金、退保与费用支付的管理权限集中到市州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由其统一支付;12月31日前,集中到省级分公司统一支付。支付集中管理后,不具备权限的分支机构除可以经办1000元以下须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的赔款或退保费外,不得再支付与赔款、佣金、退保和费用有关的资金。各公司应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上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支付省级集中落实到位。 四、全面落实客户回访管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不断完善、加强客户回访管理,把涉及保费、赔款的资金收付信息纳为重要回访内容。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或退保金前准确掌握收付对象的真实信息,在资金收付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传真、电话或短信等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100%的全面回访,核实客户信息、资金数额和收付情况等,并相应做好录音、登记或备案工作以便查验,通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增强资金交易透明度,以进一步防范化解资金收付环节的风险隐患。 五、强化问责管理 各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形成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制度机制,尤其要明确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管理。各公司针对本通知要求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应于2010年5月1日前上报我局备案,我局将以此作为监管问责的重要参考。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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