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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收付环节风险管控的通知

[接上页]

  各公司应积极推动资金支付的集中管理,逐步实现支付省级集中。2010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将赔款、佣金、退保与费用支付的管理权限集中到市州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由其统一支付;12月31日前,集中到省级分公司统一支付。支付集中管理后,不具备权限的分支机构除可以经办1000元以下须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的赔款或退保费外,不得再支付与赔款、佣金、退保和费用有关的资金。各公司应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上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支付省级集中落实到位。
  
  四、全面落实客户回访管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不断完善、加强客户回访管理,把涉及保费、赔款的资金收付信息纳为重要回访内容。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或退保金前准确掌握收付对象的真实信息,在资金收付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传真、电话或短信等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100%的全面回访,核实客户信息、资金数额和收付情况等,并相应做好录音、登记或备案工作以便查验,通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增强资金交易透明度,以进一步防范化解资金收付环节的风险隐患。
  
  五、强化问责管理
  
  各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形成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制度机制,尤其要明确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管理。各公司针对本通知要求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应于2010年5月1日前上报我局备案,我局将以此作为监管问责的重要参考。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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