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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起草,2010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及岸坡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以及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起草,2010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防御气候灾害,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起草,2010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19件) (一)地方性法规10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监察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8.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条例 9.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二)政府规章9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补偿安置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9.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4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所取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所取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桂政发〔1985〕109号)。废止理由:其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413号)所取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1992年2月13日政府令第1号)。废止理由:其主要内容已过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此外,对未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确有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增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