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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2010]10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1、我市辖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5年(农转城人员不受取得城镇户籍年限限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社会养老保障且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参保程序 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并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事务所。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和公示 3、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及时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予以审核,审核后汇总报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予以审核。 4、经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人所属街道和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市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5、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分别送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申请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结算通知单》(附件2)。其中户籍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户籍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缴费办法 6、申请参保人员应缴费额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额按5年计算。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100元。 7、申请人收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结算通知单》当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应缴费额。 8、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手续。 五、待遇享受 9、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200元,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30日前将养老保障待遇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10、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从判刑或劳动教养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记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重新发放养老保障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障待遇不予补发。 11、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其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申报次月起暂时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记息。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应发的养老保障待遇。 12、参保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亲属应在7日内持死亡证明书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终止养老保障待遇手续;个人账户存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继续冒领保障待遇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领取资格认证 1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每年6月、12月对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医疗保险证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暂时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待遇。 七、个人账户管理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编号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15、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本市; (2)出国出境定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