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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死亡;
  (4)其他原因失去养老保障待遇领取条件的。
  法定继承人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八、资金管理
  16、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九、财政补助
  17、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普兰店市、庄河市、瓦房店市和长海县补助50%。
  18、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下压一年的方式拨付,即次年一季度前,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参保人数,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区市县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具有本地区户籍上年度参保人数确定,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上解至市财政专户。
  
  十、资金划拨
  19、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十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区市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享受民政部门发放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业务经办规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费用、发放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2010年3月26日
  

  附件1: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
  医疗保险个人编号:
  
  

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本人免冠近照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区 (市、县)  街道  社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家庭联系人

 

家庭联系人电话

 

委托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原已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养老保障情况

 

大连市

辖区城镇

户籍年限

自 年月至 年月

(户籍变动情况:  年  月从 迁入我市)

 

累计: 年 月

本人申请

 

本人大连市辖区城镇居民户籍已满5年,目前未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养老保障待遇,符合《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参加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本人原享受的 已申请停止享受。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日

事务所审核确认

户籍地劳动保障

经审核:

1、该申请人未在大连市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

2、根据户籍变动情况,经户籍迁出地社保机构证明,该申请人未在当地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各类政府补贴(户籍由异地迁入我市时需审核确认)。

 

经办人:户籍地劳动保障事务所

(盖章)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大连市辖区城镇户籍累计已满5年。

经办人:户籍地派出所

 (盖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未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补贴待遇。

 

经办人: 区(市、县)民政局

 (盖章)

年月日

公示情况

 

请选择:

经公示,无异议。(  )

经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符合参保条件。( )

经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 )

 

经办人: 户籍地劳动保障事务所

(盖章)

  年月日

区(市、县)人社局审核意见

同意该申请人参加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经办人: 区(市、县)人社局

(盖章)

年月日

 

社会化管理

情况确认

该申请人已纳入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管理。

 

经办人: 户籍地劳动保障事务所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社保经办机构、户籍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本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结算通知单
  结算类型:
  
  

个人编号

 

姓 名

 

单位编号

 

性别

 

身份证号

 

户 籍 地

 

年龄

 

缴费起始年月

 

缴费终止年月

 

缴费月数

 

月缴金额

 

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大写)

 


  核定人:
  核定日期:
  注:1.本结算通知单同时作为老年居民缴费通知书。
  2.缴费人员核对结算单信息无误后,请于当月25日前到出纳窗口缴纳费用。
  3.当月未按时缴费的,次月需重新核定缴费。
  4.本结算通知单由缴费人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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