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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19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计生系统2009年省级以上医学科研项目备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据了解,我市有些医疗卫生单位的科研项目未报我委备案。为规范我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我委经研究决定,各医疗卫生机构从多种渠道申请取得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等)均须报我委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底期间获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立项的医学科研项目(包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等)。
  
  二、备案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备案表》(附件1),一式一份,同时报电子版,所在单位盖章,区属单位需加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计生局公章。
  (二)项目立项批文和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
  项目资料由各单位科教科汇总后填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备案一览表》(附件2,需用excel填报,同时报电子版到yizhengchu311@163.com),与上述材料一并于4月15日前上报我委医政处。
  
  三、根据近几年关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要求,对我委予以经费资助、尚在执行期内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均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该课题的年度执行情况(约1000字左右,附电子文档)上报我委医政处。
  凡经我委备案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我委将上报市科工贸信委,积极争取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未按规定及时报我委备案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我委将不考虑其所承担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联系人:刘月红,地址: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医政处312室,联系电话及传真:25539720,邮箱:yizhengchu311@163.com)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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