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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接上页]

  2.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五、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六、年度纳税申报咨询及表格下载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请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org
  
  七、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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