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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敬老卡。离休干部、盲人和残疾军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人员,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第四条 持有敬老卡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范围: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线路。
  
  第五条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敬老卡。
  
  第六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免费乘车老年人登记造册及敬老卡的申领、补办等工作。
  
  第七条 敬老卡非人为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时,由制卡单位免费更换。
  
  第八条 敬老卡因丢失或非质量原因人为造成不能使用需要补办的,应交纳磁卡工本费。
  
  第九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
  
  第十条 敬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收回,一年内不得办理,并作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老年人乘车应注意安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乘车,应有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乘车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老年人乘车提供服务,不得拒载和有意刁难。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下一年度年满65周岁老年人的基础信息,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制卡单位在11月30日前完成老年人敬老卡制作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在12月31日前做好新卡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制卡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老年人免费乘车的统计数据报送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经核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月末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各公交经营企业。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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