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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接上页]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六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煤监、交通运输、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林业、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上级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其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宁政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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