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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粮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责任,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军粮供应与管理。
  
  (四)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教育培训,负责对外交流合作。
  
  (六)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落实。
  
  (七)制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应急网点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报告全市的粮油价格监测情况。
  
  (九)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及事权管理。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武等工作。
  
  (二)调控科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储备粮管理、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承担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工作;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流通社会统计调查和粮油价格监测工作。
  
  (三)监督检查科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市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负责对市县区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审计科
  
  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承担部门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调查了解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行业指导科
  
  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市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储粮;负责行业报表统计;指导全市粮食收购资格等行政许可工作;执行地方行业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协调实施救灾有关粮食物资的调运。
  
  (六)组织人事编制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职工教育培训的统计工作。
  
  (七)综治维稳科
  
  负责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的工会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2名。
  
  五、其他事项
  
  市粮食局安源分局、市粮食局湘东分局为市粮食局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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