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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共计1513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责任。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公安、安全、监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线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对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但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层、超面积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条 对于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