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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 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 4、总平面规划方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审定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 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 (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件。 (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筑施工图; 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5至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