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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临汾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申请、核准、保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
  
  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优先照顾。
  
  第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和部分为农业户口的,以城镇非农业户口人数核定保障面积标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优抚证或家庭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审核组,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
  
  (一)材料审查
  
  依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优抚证等证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签证。
  
  (二)入户调查
  
  由审核组根据工作量大小组成一个或几个核查小组,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并签证。核查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口、居住地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上述申报、审核、公示材料汇总(临汾市区内的,并经区民政部门签注意见)后,一并报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复核组,对申报家庭进行复(抽)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二条 经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给《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并编号、登记、建档,确定保障方式,分类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准一次并加盖年度核准章后方为有效。未经年度核准或经核准不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自行失效,停止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核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及核准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为申报期限,4月1日至5月15日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期限,5月16日至6月30日为市、县(市)建设(房地产)及相关部门复核期限。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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