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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以解瓶颈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一是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把握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定期组织银企座谈会,推进银企项目对接,提高融资效果。二是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壮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适当降低门槛,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步伐。三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引导服务工作,大力推动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融资。四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省工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 (五)以壮大市场主体为重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转型成长机制。一是着力扶优扶强。筛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二是发挥产业集聚区平台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发挥“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设施完备、商务成本较低的发展空间,走“专、精、特、新”道路。三是加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加强对全市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辅导作用,争取到2010年底全市创业辅导网络初步形成。四是实施中小企业诚信工程。积极参加“河南省诚信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向社会推出一批“讲信义、重信誉、守信用”的中小企业。 (六)以稳定就业为重点,健全完善困难企业帮扶机制。一是减轻企业负担。把“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等稳岗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10年年底,缓征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4项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二是开展针对性的帮扶活动。帮助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制定实施稳定就业计划,为恢复生产企业提供招聘员工服务,为开工不足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服务,为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提供岗位补贴。三是加强就业失业监控。完善就业失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各类企业就业失业变化情况,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七)以提高效能为重点,健全规范行政审批机制。一是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凡能够采用事后监管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采取事前审批方式;凡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坚决下放。二是进一步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三是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强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职能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的目标。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行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特事特办等服务措施,深入开展“争创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以治乱减负为重点,健全完善环境优化机制。一是继续清理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建立和推行涉企收费“一费制”。坚决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二是实行涉企检查登记制度,认真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清理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三是综合治理重大在建项目建设环境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破坏、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从严惩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断水断路、恶意阻工等违法行为,积极构建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市场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钢材、水泥、农资等产品专项打假行动。 (九)以畅通渠道为重点,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一是完善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制度。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省定9家企业为省重点服务企业,我市重新确定了1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带动作用强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市级重点服务企业。各县市区也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县级重点服务企业。三级重点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年度考核,建立淘汰退出机制。二是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市领导联系省重点服务企业,并确定牵头单位。市直有关局委联系市重点服务企业,做到定期调研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三是建立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企业服务中心,设置免费服务热线电话,直接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十)以推动落实为重点,建立健全协调督查机制。一是强化督促检查。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组成4个巡视组,定期对各个县市区和省市重点服务企业进行巡视指导检查、了解情况;办公室设立涉企问题投诉电话,建立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健全企业问题台账制度、问题催办督办制度。二是严格考核奖惩。监察部门要把省、市、县三级重点服务情况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年底进行考核,对服务优良、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