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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市区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城市,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26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和高新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个人),均应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任务。
  
  第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及个人对本责任区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城市市容、包公共秩序、包公用设施、包举报监督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单位自包,群专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领导、部署,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文明办、创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每季度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是落实“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统一划线或设立停放架等形式,明确门前车辆停放区域;及时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贴乱画及乱摆乱放和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督导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巡查和督促落实,每月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区城市管理部门。
  
  二是大力宣传“门前五包”责任制,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落实“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记录。
  
  三是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责中的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区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沿街责任单位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
  
  2.冬季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城市市容:
  
  1.绿地、花坛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2.门前树木无钉挂物品。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适当摆设盆花盆景,栽植花草。
  
  4.高层建筑、窗口地带、标志性建(构)筑物、大型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应当按要求安装亮化设施并符合街景容貌要求。
  
  5.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亮化设施。
  
  6.及时维修、更新直至拆除影响市容景观的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
  
  7.临街墙面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进行维修或粉刷,色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要求。
  
  8.临街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9.节庆、婚庆、开业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应当整齐、美观、安全,并按时清除。
  
  (三)包公共秩序:
  
  1.不得擅自在店外设置摊点或允许他人设置摊点,在责任区内有摆设摊点的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向城管部门举报。
  
  2.沿街责任单位及个人严禁占用场地或在建筑前域内堆放物料,影响通行;严禁占道经营(加工、维修、洗车),严禁在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各类物品。
  
  3.临街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擅自搭建临时棚亭。
  
  4.保持临街立面、墙面、附属设施、屋顶容貌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及时清除乱贴、乱画等各类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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