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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科通[2010]30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接上页]

  6.对未经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批准,擅自改变节能设计的;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选用未获得认证或推广、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必要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七、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并作书面记录。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督抽查、责令改正、复查情况应有书面详细记录。
  
  八、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主管部门认证、推广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和节能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节能工程中的应用。
  
  九、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
  
  2.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检测时,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人员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组成。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对实施情况和实物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墙改节能办申请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提交《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和相关资料。《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4.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建设程序;未取得《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十一、节能信息公示要求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精神,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本工程的建筑节能信息。
  
  2.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十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要求
  
  自2010年8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节能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以备验收、备案、检查用。
  
  十三、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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