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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国土资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等可行性研究阶段,了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影响区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据此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对中西部矿产资源比较贫乏县(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用地规模较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时,可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材料,无需专门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三、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认真研究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避让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在此基础上,今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均不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四、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介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支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资源储量处0431-88550010、规划处0431-88550138、耕保处0431-88550202。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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