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43591。
  
  附件:1.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
  
  2.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情况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集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未获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资金补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建筑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 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体建筑实际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并且需符合以下测算标准:
  
  (一)住宅、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所增加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的2.5%;
  
  (二)宾馆、酒店所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客房总数×1.5平方米。
  
  第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应纳入建筑报建方案统一报建,并在报建方案文本中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建筑屋面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面积以及增加的建筑面积,一并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核查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对所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个月审批的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项目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备案时现场核对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是否与规划报建许可及施工图审查一致。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指标的,应对擅自增加的建筑进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情况表
  
  报送部门(盖章):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屋面面积(㎡)

建筑

层数

建筑类型

(住宅/公建)

集热器

面积(㎡)

集热器类型(平板式/管式)

增加建筑

面积(㎡)

备注

 

 

 

 

 

 

 

 

 

 

 

 

 

 

 

 

 

 

 

 

 

 

 

 

 

 

 

 

 

 

 

 

 

 

 

 

 

 

 

 

 

 

 

 

 

 

 

 

 

 

 

 

 

 

 

 

 

 

 

 

 

 

 

 

 

 

 

 

 

 

 

 

 

 

 

 

 

 

 

 

 

 

 

 

 

 

 

 

 

 

 

 

 

 

 

 

 

 

 

 

 

 

 

 

 

 

 

 

 

 

 

 

 

 

 

 

 

 

 

 

 

 

 

 

 

 

 

 

 

 

 

 

 

 

 

 

 

 

 

 

 

 

 

 

 

 

 

 

 

 

 

 

 

 

 

 


  
  注:1、每月5日前,由各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报送上月审批及审查情况。
  
  2、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相结合方式报送。提供纸质表1份的同时从网上报送,电子邮箱:jstsjc@163.com。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