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粤公通字[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反映对《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的一些条款内容理解、认识不一,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贯彻执行《消防法》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的处理。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这六类违法行为,但构成《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火灾隐患的,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通知其整改,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依法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火灾隐患下发通知的,适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发通知的,适用公安部下发的配套法律文书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五(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六项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其他的违法行为应按《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内设监察机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工作要求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不备案的,视为抽查不合格,并应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通知样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为准。
  
  (四)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五)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使用和维护备案系统。备案信息按虚假备案处理的,须认真填写理由并报经本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申报人留下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告知备案申报人,并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虚假备案公告栏上进行公告。
  
  (六)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七)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