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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完善医疗救助方案,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便民快捷方便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完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就医地医疗服务监控和异地协作协查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消除户籍等原因造成的参保障碍,统筹解决农民工等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标准和基本规范的指导意见,出台新农合经办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程序,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地(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从2010年起,分别选择3-5家自治区级和5-10家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2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绝大部分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各类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迟于2010年3月底,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抓紧完成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将地产中医民族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各地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逐步建立稳定可靠、安全有效、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网点,扩大连锁经营在农村的覆盖面,使城市社区、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更加集中、透明和规范。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严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便民惠农的城乡药品供应网、安全可靠的药品监督网,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从2009年起,在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从2010年3月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面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