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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 6、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以上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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