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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少数民族成份称谓录入更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各地分别出现公民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录入时对少数民族民族成份称谓录入错误的情况,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呼声极为强烈,其中务川自治县、凤冈县尤为突出。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服务群众的原则,更好地落实好国家少数民族政策,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对民族称谓录入错误进行更正的通知》(黔公通[2007]62号)和《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黔族政发字第[1996]1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民族成份称谓录入更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1996年6月1日以前恢复民族成份通知书(民族成份证明书),以及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或身份证登记的民族成份是少数民族的,凭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正,其子女随同更正录入(不受年龄限制)。
  
  二、凡持有1996年6月1日以后颁发的民族成份证明书而户口簿登记的民族成份不是少数民族的公民,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查实档案,登记资料,出具证明,公民凭该证明和档案资料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更正。
  
  三、凡属上述一、二所列情况并已提出申请的,一律由各县(区、市)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再逐级上报市、省;不属上述一、二所列情况的,严格按照原操作程序,即“县初审、市审核、省审批”的方式进行。
  
  四、各地在录入更正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并存档备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在核实更正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随意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不得相互推诿。此项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在工作结束后分别报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市公安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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