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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商管理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劳务输出时,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劳务输出人员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四、完善措施,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市政府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密切协作。信息通报坚持每月一次。公安、卫生、民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在每月的3日(遇休息日顺延)前将上月的流动人口情况进行通报。没有发生新情况的,实行“零”通报。 (三)强化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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