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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庆食药管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的通知


  稽查支队、药品检验所:
  现将《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效率,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稽查支队、市局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办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药品稽查支队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局行政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支队,由稽查支队独立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药械稽查工作实行稽查支队队长负责制,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由稽查支队班子集体讨论,队长签批。
  
  第五条 市局行政职能科室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马上通知稽查支队,在稽查人员到达之前不得离开违法现场,稽查支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违法现场调取证据、立案查处,稽查人员现场调取的证据材料交给职能科室一份留存备案。
  
  第六条 药品稽查支队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处罚案件出现问题由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药品稽查支队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审核栏签字。
  
  第八条 罚款3万元以下案件的处罚决定由稽查支队班子集体讨论,报局长审批。
  罚款3万元以上案件的处罚决定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以往的案前审核把关调整到案后监督检查,监督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考核档案,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年终在全局通报表彰,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由稽查支队整理案件材料,装订归档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制定的《行政执法层级管理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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