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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10]15号)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完全坐落在黑龙江省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以下简称“大中型水库”)均应按照财政部财综[2007]26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征收。省财政厅按照征收额的2‰付给省电力有限公司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 第四条 库区基金根据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照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征收时使用《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五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将征收的库区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滞纳金。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缴纳的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库区基金收入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项第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款第8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8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82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库区防护工程维护)”、84项“其他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科目。 第九条 省级征收的库区基金收入和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库区基金收入,全省统筹安排使用。省政府移民办商省财政厅批准库区基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库区基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其中用于安排(一)、(三)项的库区基金应占库区基金收入的75%。 第十一条 库区基金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财综[2007]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印发的关于库区基金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