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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财库[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结合银行账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等有关制度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大宗开支的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资金。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因预算级次多、地域分布广、收费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要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现所有财政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目标。未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地县,要尽快按财政部和自治区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转轨工作,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不能再将资金拨入核算中心形成“第二国库”。
  
  二、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可明确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转账、汇兑和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明确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审批程序。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同时,要指导预算单位做好内部财务分工、会计核算、决算报表和账户管理工作。各代理银行要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并按代理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各地县要结合管理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和实施零余额账户性质确定工作。实际操作上,对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要逐步撤销原有基本存款账户,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原无基本存款账户的新成立单位可直接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作为专用存款账户,保留原基本存款账户。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将零余额账户确定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保留相关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原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余以及自筹或其他各种往来资金。
  
  三、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基础
  
  近年来,部分地县在账户管理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目标,实行“一步到位”的做法,撤销预算单位所有实有资金账户,将预算单位所有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措施果断,成效显著,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巩固单一账户体系建设,为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框架奠定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大力开展财政专户的清理、撤并工作,尽快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要结合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制止预算单位多头开户和私设账户的行为。要指导预算单位逐步清理和撤销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控制新开设银行账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要引导和促使预算单位自觉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核心内容,实现以零余额账户为主要内容的单一账户体系建设目标。
  
  各代理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乌银发[2009]193号),履行账户管理职责,积极配合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办理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要严格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办理零余额账户支付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办理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相关账户的业务,不得拒绝受理正常支付业务,不得对零余额账户使用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不按规定办理预算单位账户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及代理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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