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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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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保证各项补偿到位。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卫生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付额度和预付方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社区基本药物费用的加成补偿。
  
  各有关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予以按时足额拨付,同时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根据补偿原则,做好、做足补偿预算,及时拨付和补足补偿资金。
  
  (二)强化业务管理。市和区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和区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统一数据报送时间和统计口径,强化零差率销售的日常监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总额控制要求,加强内部运行管理,控制均次药品费用和药占比水平,2010年每门诊人次基本药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20元。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药品采购、库存、销售、使用等内控制度,杜绝不安全用药,严禁出现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违规现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在社区基本药物销售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机构及个人的责任。
  
  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审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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