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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0]2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的技术支持下,我区已经连续几年参加了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为了动态、全面地了解全区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情况,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6号)和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机构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妇社司调查时间进度、内容、方法等要求组织完成调查表填写、审核与网上录入工作。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具体由信息科负责。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继续做好对各盟市调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根据历年调查工作实际,安排调查方法培训;及时审核、汇总全区调查表,按照卫生部时间进度要求完成调查报告。
  
  联 系 人: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王晓琴、胡俊梅
  
  联系电话:0471-6691044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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