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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信[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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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行业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50人,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一次受伤10-19人,或涉险10-29人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涉险10-29人的事故。省安监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5、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交通、公安、国土资源、质监等行业
  
  发生一次死亡6-9人(道路交通8-9人),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协调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6. 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的,按总局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本通知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建立举报信息受理处置及交办回复情况通报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湘安办〔2009〕15号)要求,建立举报信息受理处置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核查举报信息。省安监局将建立举报信息交办回复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对省安监局交转各单位核查的举报信息回复的时间和质量进行通报。
  
  (二)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各市(州)安监局接到举报信息后,要立即报告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省安监局将根据情况派员会同有关市(州)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2.一般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各市(州)安监局接到一般事故举报信息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核查的同时,要根据情况派员会同开展核查工作。
  
  3.省安监局交办的举报信息核查。各市(州)安监局接到省安监局交办的事故举报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反馈初步核查信息,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三)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监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州)政府及市(州)安监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切实提高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时效性。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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