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黑司法[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目前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对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使我省司法所建设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最基层单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现实需要,是打牢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对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今后两到三年,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总目标是:通过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拥有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具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工作体制和机制,具有设施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精干、工作高效、作用明显、党委政府及群众满意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到2012年,乡镇司法所全部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办公用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保障到位的办公经费;街道司法所有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和配套的办公设备及所需办公经费;司法所组织体系健全,全部实现收编直管,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全部达到2人以上,100%落实科级(含副科级)建制,所长科级配备达到60%以上,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全部落实;乡镇司法所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街道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司法所长全部完成省级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完成地市级培训。
  
  三、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建立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覆盖。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1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辖区人口较少街道可以组建联合司法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没有建立健全街道司法所的城市必须按照已定计划于2010年底前组建完毕,已经建立的司法所要确保其机构稳定,不得撤并司法所。因行政区划改变确需撤并的,必须经市地级编制部门批准,其编制仍由县(市、区)司法局管理,用于司法所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2.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机构垂直管理。司法所应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做到人、财、事“三权”上收,由县(市、区)司法局垂直管理,确保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3.严格编制人员管理,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充分管理好、使用好现有编制人员,严禁挤占挪用;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将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用于充实司法所。到2012年,每个司法所至少保证2个以上编制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大的乡镇(街道)有3个以上编制和3名以上工作人员。
  
  4.实行司法所科级建制,落实司法所长科级配备。司法所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4人的司法所可设副所长1人。所长的任免调动由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应为科级建制,2010年底前,科级(含副科级)建制率达到100%,司法所长科级配备率达到45%以上,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力争3年达到6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