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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省政府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省水利普查既是为了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也是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现状,为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建国以来,我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7000多项,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近8000平方公里,各类水土保持工程近2万余项。发展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51千公顷,解决了275万人(次)、1229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这些水利工程在防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省内江河的基本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掌握水资源和水工程现状。但迄今为止,我省从未开展过全省性的水利普查工作,水资源和水工程家底不清,基础资料和数据不系统、不全面,对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加强资源环境管理、推进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这次普查是对我省江河湖泊及其开发治理和保护情况的一次综合性调查,涉及水利、水电、城建、环保等多个部门。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省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社会经济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情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按照分步开展、控制节点的原则,我省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在国家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下发后3个月内,由省水利厅制定全省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并由省政府批转下发。各地区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当地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国家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要根据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域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帐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类已有的台帐,制定现场调查的具体方案及现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完成现场调查和清查登记工作;三是完成台帐建设和复核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6月完成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阶段: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省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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