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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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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影视单位合作,利用电影、电视剧等形式开展宣传的,电影每部一次性计600分,电视剧每播出一集计100分。
  
  6、单幅图片新闻按发表媒体的一篇稿件计分;报道中配发图片的,每幅按相应媒体得分的25%计算。
  
  四、考核方式
  
  省厅每季度对各地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考核一次,对省辖市和直属单位分别排序,通报情况,每季度的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情况通报,将送厅主要领导。年底结合每季度通报情况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各单位全年新闻宣传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对全年度若干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各单位要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前三个月有关资料报省厅宣传处。涉及的新闻宣传稿件须将发稿目录、发表日期、媒体、标题、版次(栏目)、作者、字数及发稿复印件或副本(文字稿件要提供复印件,音像稿件要提供节目播出的录音、录像光盘等)一并上报,迟报漏报者以零分计。要严格按照考核评分办法执行,严格核实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刊发稿件,一经发现,当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各地各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将季度宣传工作总结一并上报,重点反映一段时期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成绩、宣传策划情况及有份量的宣传报道。
  
  省厅将根据有关媒体提供的统计数字和资料,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新闻宣传稿件刊播情况进行核对。
  
  五、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重大宣传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有影响的稿件要提前或及时报厅宣传处,由厅宣传处报厅领导。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刊发专版的,分别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报厅宣传处统一审核把关,未经省厅审核同意擅自刊发的专版一律不列入考核范围,并予以通报批评。使用厅主要领导照片的需经厅宣传处报厅领导本人同意。
  
  对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违反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纪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突发事件和司法个案舆论引导不力,引发网上重大负面舆情,形成炒作热点,对当地或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省厅安排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配合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除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厅宣传处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办法。豫司办〔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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