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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及《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www.sndrc.gov.cn)作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二)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报送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抄报相应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与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联网的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三)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协助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的行业自律。 (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违法行为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处理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同时公告。 第七条 违法行为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报送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