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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切实为全市人民营造“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美好生活家园,努力为打造一流首府城市提供一流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杂物、沿街乱扔垃圾杂物、抛撒纸钱冥币、随地便溺等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对行为人处以罚款100元。
  
  二、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取缔违规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行为。对违规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且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500元。
  
  三、严格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居民在沿街宾馆、饭店举办婚礼、生日等庆典活动时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所在宾馆、饭店负责安排在特制容器内燃放,不得就地燃放;燃放后产生的纸屑杂物,由宾馆、饭店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及时加以清理。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宾馆、饭店处以罚款500元。沿街商铺燃放烟花爆竹的,从此规定。
  
  四、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宣传品,禁止沿街散发纸质广告以及各类传单,违者罚款500元。
  
  五、要按指定路线和倾倒地点运输和倾倒各类建筑垃圾。凡违反规定乱倒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六、要爱护果皮箱、垃圾集装箱等环卫公用设施,对损毁破坏者处以1000元罚款。
  
  七、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停放时,要严格遵守我市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乱停乱放车辆的,处以100元罚款。
  
  八、认真执行沿街树木、绿地管护“门前三包”责任制。凡在门前树木上牵绳挂物、依靠重物,钉、刻、削树木,在门前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现他人损毁树木和绿地的,要及时加以劝阻,或向市容行政主管机关举报。
  
  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行为方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十、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各种方式阻碍和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新闻媒体要对此次整治活动予以宣传报道,既要对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又要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为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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