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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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