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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18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居民健康档案共享建设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我委部署,2009年市卫生信息网“139工程”完成了“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在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和共享方面取得了突破。2009年底,实现了市二医院、市中医院和南山区五家医院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共享,居民体检和就诊能够查阅到在以上医院的历史就诊信息。
  
  为加快推广该项工作的建设成果,促进卫生信息实现互联共享,决定在我市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各医院信息科确定专职人员名单,做好数据统计上传、前置机和vpn网络管理工作。3月29日前按回执上报名单(回执见附件)。
  
  (二)各医院2000-2009年的历史业务数据及数据结构说明文档均须备份到市卫生数据中心,各医院2010以来的新业务数据要实现与市卫生数据中心的定时上传。
  
  (三)市医学信息中心要制订详细实施方案,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计划6月31日结束。工作人员须持本文件和市医学信息中心介绍信到各医院联系。
  
  (四)各单位要加强vpn网络和前置机管理,保证医院与市卫生数据中心7×24小时畅通,出现故障及时排除,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医学信息中心。
  
  (五)加强居民就诊身份和健康档案建设管理,将是否落实该项工作要求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的依据。
  
  (六)2010年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估将考核各单位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情况,其中数据备份和定时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接口开发、前置机及vpn网络管理等是重点考核内容。
  
  二、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南山区卫生局和两家市属医院已完成的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工作为参照,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工作。
  
  (二)居民健康卡系统建设工程正在推进中,各医院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按要求改造原有信息系统,开发数据接口,实现向市卫生数据中心定时传送和接受数据。,为最终实现居民健康卡在医院的使用做好准备。
  
  (三)各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和不同数据采集点数据之间(通过唯一身份识别的)关联,确保病人信息的完整、准确。
  
  (四)各医院须按照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要求,遵照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和《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试行)》等标准,积极进行业务信息系统改造,加强电子病历建设,开展临床路径和临床诊疗规范实施工作。
  
  (五)各单位要按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六)市医学信息中心要确保市卫生数据中心数据安全,未经我委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数据。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血液中心和其他卫生单位,也要依据“139工程”统一规划,对各种公共卫生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实现数据标准化和共享,并建立接口将各业务信息系统中有关居民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的数据与市卫生数据中心联通。
  
  根据我委调整后的职能(深卫发〔2009〕172号),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市医学信息中心承担,由市医学信息中心按我委信息化规划要求统筹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
  
  (联系人:曾永锋,电话:82292513,传真:82183318)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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