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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两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电视台应当免费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六条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局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七条 任何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第九条 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电视台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三)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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