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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药监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深药监安〔2004〕12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对购进药品质量负责,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能。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的管理

  
  第六条 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总部对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总部应当为各连锁门店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购进药品。
  
  第七条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对其(包括分支机构)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为各分支机构统一配送药品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统一配送方案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办分支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办理前述备案手续。
  
  自备案之日起,分支机构药品购进参照连锁门店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分支机构药品购进按照非零售连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注1
  
  第九条 除连锁门店外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gsp的要求设置仓库,仓库地址应当与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一致。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且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以不设置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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