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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建委发[2010]284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7月19日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毯式检查基础上,市建委听取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即市建委负责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市建委对其它各区、市、县的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4项。
  
  四、检查重点
  (一)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情况;责任主体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方面
  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情况;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等。
  (三)工程安全生产方面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
  
  五、组织领导和检查组人员组成
  (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张亚东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
  刘庆茂市建委副主任
  李海斌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
  刘仁会   市建委执法支队支队长
  迟培成   市建委工程处处长
  丛 敏   市建委设计处处长
  孙宏伟   市建委招标处处长
  曲 平市质监站站长
  柳洪杰市安监站站长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二)执法检查组组成
  1.第一执法检查组
  组 长:曲 平
  副组长:许传军
  成 员:孙 烈 石耕涛 相秀桂 宋 光 林钧强 于 翔 张世峰 于存杰
  负责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金州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旅顺口区的工程项目抽查。
  2.第二执法检查组
  组 长:柳洪杰
  副组长:李 明
  成 员:修 刚 代立伟 祝连双 张红旗 曹永林 段洪江 许成林
  负责对甘井子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兴岛工业区、长海县的工程项目抽查。
  3.第三执法检查组
  组 长:刘仁会
  副组长:朱广渤
  成 员:李亚潮 孙 辉 刘晓鹏 刘文忠 刘同舟 赵文利
  负责对高新园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保税区、庄河市、花园口工业区的工程项目抽查。
  4.由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分别组成各区、市、县执法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六、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7月31日为各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检阶段;
  (二)8月1日--8月20日为市建委及区、市、县检查组检查和处理阶段;
  (三)8月21日--8月31日为市建委检查组对其它各区、市、县抽查阶段;
  (四)9月1日--9月10日为总结阶段。
  
  七、问题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执法检查组责令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
  1.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施工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停工将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除第(一)条中违法行为外,存在其它质量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执法检查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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