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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地秘[2010]53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参加抗洪救灾部队指战员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近期,因持续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增多,我省长江干流、支流和多个湖泊、水库水位居高不下,血防区部分堤防溃破。为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了大批指战员参加抗洪抢险战斗,指战员接触血吸虫疫水频繁,感染血吸虫的危险极大。为此,赵树丛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指战员的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参加抗洪救灾部队指战员血吸虫病防控,保障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参加抗洪救灾部队指战员的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各地要向当地政府抗洪救灾指挥部了解参加抗洪救灾的解放军、武警及预备役部队的具体情况,主动加强与参加抗洪救灾部队的联系,组织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组成小分队,深入参加抗洪救灾部队驻地和抗洪救灾地区,与部队医务人员一道,做好抗洪救灾指战员的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指战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使每一位指战员都能正确掌握防护油的使用方法,并在每次接触疫水前都能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要主动向部队指战员提供部队驻地和抗洪抢险地区的血吸虫病流行情况,指导他们除因抗洪救灾需要外,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减少血吸虫感染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抗洪救灾部队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各地要建立并认真执行部队指战员的接触疫水登记制度,对每支参加抗洪救灾的部队,要指派专人负责与抗洪救灾部队医务人员一道,做好接触疫水登记工作。对在抗洪救灾中接触疫水的部队,要组织人员每1-2日进行一次巡查询检。巡查巡检的重点是接触疫水后是否有尾蚴性皮炎,是否有急性血吸虫病的早期症状。要加强对部队医务人员的技术指导,使每名部队医务人员都能正确掌握急性血吸虫病的症状、体征,预防性治疗的对象、时间、剂量及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的处理等。对出现的急性血吸虫病疫情,要采取预防性服药等措施果断处理,坚决防止出现暴发疫情。
  
  三、切实加强抗洪救灾部队的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抗洪救灾部队广泛开展以血吸虫病防控知识为主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的重点是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急性血吸虫感染后1-2天、1-2周和1个月左右时的症状、体征和疑似血吸虫病怎么办。要让广大指战员明白,血吸虫病是可防、可控、可治的一种传染病,只要我们采取科学的预防控制方法,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病人,及时对疫点进行处理,血吸虫病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四、认真做好抗洪救灾部队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各地要积极与参加抗洪救灾部队联系,认真组织做好抗洪救灾部队指战员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在抗洪救灾期间,要根据需要有重点的随时组织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在抗洪救灾部队脱离接触疫水4周后,要组织一次全面的血吸虫病查治活动。查治活动由各市血防机构与本市军分区、武警支队主动联系,商定具体的查病时间、地点,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统筹安排。对从非血防区调往血防区参加抗洪救灾部队的查治,由省血防所与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组织人员上门服务。查治活动要做到一个不漏,确保参加抗洪救灾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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