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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计函[2010]67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局(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安徽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皖统〔2010〕42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机关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此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按照动员和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7月份)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培训工作。
  3、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5、按规定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附件2)。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查,或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以及未及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6、7月底前,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牵头汇总,将自查工作总结及自查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阶段(8月份)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厅将于8月份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地市要分别抽查4个县区和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本期末其他贷款余额、市政公用设施统计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现场抽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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