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印发,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并负责以下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 (一)特大型餐馆; (二)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单位; (三)其他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 第五条 前条规定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