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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15号)要求,以及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焦炉煤气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1.05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由每立方米3.29元调整为3.61元;管道焦炉煤气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燃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季节、用户用气量和燃气资源状况,以调整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和焦炉煤气销售价格为基础,与非居民用户在下浮15%的幅度内协商优惠,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焦炉煤气出厂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能源安全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济南市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