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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地秘[2010]5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抗洪救灾期间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近期,我省沿江江南连降暴雨,很多市县受灾严重,受灾地区多为我省重点血防区。当前,正适值血吸虫感染高发季节,参与抗洪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接触疫水频繁,感染血吸虫的危险性极大,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血吸虫病流行情况和水情、灾情,组织血防机构全力投入到救灾防病工作中去。各级血防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抗洪一线,深入受灾地区,深入灾民安置点,全力以赴地做好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重点是对抗洪救灾人员、受灾人员开展个人防护、健康教育,对接触疫水人员进行调查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参加抗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干部、战士做好个人防护、预防性服药工作。各地要做好应对重大灾情的充分准备,做到组织、人员、车辆、药品准备到位。
  
  二、各地一定要加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工作,要组织血防机构对受灾地区和重点流行村开展接触疫水人员摸底调查,规范开展预防性治疗。要协调受灾地区和其他血防重点地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配合血防机构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病人的主动搜索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三、各地一定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工作,严格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对接诊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血防(疾控)机构,决不允许超过3个病日。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执行情况的督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抗洪救灾中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抗洪救灾期间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到区段、环境,将工作责任落实到血防机构、相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具体人员,建立实行预防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玩忽职守、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请各地卫生局将此文转交各地血防(疾控)机构)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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