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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赣统字〔2010〕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检查《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事故月报报告时间的通知》(赣安办字〔2007〕27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规划字〔2008〕148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规划字〔2008〕237号)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规划字〔2010〕90号)等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梳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现象,杜绝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行为,纠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中敷衍拖沓的作风;通过安全生产统计执法大检查,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安全监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 检查内容如下: (一)《统计法》执行及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检查《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2008年以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方面。重点检查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人员,是否为其配备办公电脑、专用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和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是否能够访问互联网、“金安”工程。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规划字〔2010〕90号)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内容填写是否全面、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通过“金安”工程调度系统报送调度快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事故统计分类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方面。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否按时限报送,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六)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方面。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工作中是否建立了月统计、季通报制度,是否存在统计不及时、数据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七)事故统计认定标准执行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认定工作,特别是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故统计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现象。 三、检查步骤和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期限是7月~9月,按照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自查阶段(7月31日以前) 各设区市安监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下级安监局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向省局规划科技处上报自查情况。 (二)抽查阶段(8月) 在各地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省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安监局进行抽查,对不按照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责令其重新自查,并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