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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建委
【发文字号】 青建管字[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9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监察机关,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各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
  
  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的履行情况,以及建设(开发)单位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施工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施工、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行为。
  
  (二)检查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今后工作的主要打算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一)检查时间
  
  2010年7月19日至8月29日。
  
  (二)方法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7月19日至7月26日)。各市场主体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以及“两改”、“扩内需”等重点工程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所有在建工程的自查登记表,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于7月27日前书面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在市内四区的报市建管局执法检查处。工地要自留一份备查)。
  
  2.主管部门检查(7月28日至8月15日)。市内四区在建工程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责任区域划分进行检查;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按照检查登记表(附后)的内容,如实填写登记、整理汇总。
  
  3.巡回检查抽查(8月16日至8月底)。
  
  一是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市内四区在建工程进行抽查。
  
  二是对其他区市在建工程和建筑市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工地:每个区(市)各随机检查工程不少于4个。
  
  检查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各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向检查组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查看执法台帐、行政处罚案卷及相关文件、资料;反馈检查情况。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认真做好组织计划和检查实施工作,确保组织严密,检查到位,取得实效。
  
  (二)市场各方主体要对其所有在建工程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未进行自查、不及时上报、尤其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而被检查发现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和通报。
  
  (三)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及其存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研究,探索对策,建章立制,推进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在检查组到达后,要讲将书面总结和检查汇总表一并报检查组(市内四区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总结及检查登记表、汇总表,请市质监站、安监站于8月12日前报局执法处)。
  
  联系人:刘春军;联系电话:85065885;传真:85061145。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登记表(略)
  
  2.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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