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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景德镇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求帮助答复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景发改收费字[201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尾气进行强制性检测的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规定,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外,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规定的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收费标准(每辆次50元),应严格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检测规程完成委托检测任务并出具正规的检测报告方可收费,不得强制检测并强制收费。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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