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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 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省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省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 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 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否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了保障系统长效运行的制度或方案,其他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 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 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二) 应用系统建设经费决算表是否符合要求; (十三) 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建设工程技术验收规范》(db42/t 463-2008)提供相关验收文档; (十四) 省电子政务办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承建单位作技术报告; (三)监理机构作监理报告; (四)第三方评测机构作评测报告; (五)用户作使用报告; (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财务报告; (七)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八)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九)专家提问; (十)责任单位或开发机构解答; (十一) 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十二) 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合格、原则通过和验收不合格三种情况。 (一)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历史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原则通过; (三)不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未实现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未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电子政务办。 第十二条 省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测试报告、监理报告和整改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和原则通过但已完成整改的项目,省电子政务办书面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由责任单位到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文档和有关应用系统相关资源的备份管理,即各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需提交给第三方测试机构确认后,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