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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函[2010]36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太原市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复函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10〕127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7月6日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在运城市易地补充耕地4305.817亩水浇地(其中平陆县1000亩,新绛县302.76亩,永济市3003.057亩);同意你市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在长治市易地补充耕地2001.14亩旱地(襄垣县),共计6306.957亩。所补充耕地全部用于山西大医院、吴家堡民生工程,山西太原航空运动学校、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省、市重点项目的占补平衡。
  
  二、同意太原市按照与运城市、长治市协商的开垦费收取标准,向运城市、长治市支付易地补充耕地费用。
  
  三、太原市与运城市、长治市易地补充耕地手续一经办结,太原市政府在2010年末考核耕地保有量目标责任时,应从年初确定的任务目标中核减6306.957亩耕地保有量任务。同时,运城市和长治市在2010年年末考核耕地保有量任务目标时,应在年初的耕地保有量任务目标基础上分别增加4305.817亩和2001.14亩的保护任务。
  
  四、运城市、长治市承担易地补充耕地责任的县、市要认真履行补充耕地的任务,积极向太原市提交补充耕地的台帐资料以及相关文件,对太原市财政划转的耕地开垦费要纳入地方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开发与耕地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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