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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金函[2010]6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9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解掌握各地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情况,加强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等4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各地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状况,掌握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总结好的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业务发展,规范贷款管理,增强风险控制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持贷款业务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贷款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制订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批制度、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检查稽查制度、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等情况。
  
  (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本地区制订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情况,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落实,包括借款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要件的审查、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委托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承担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情况;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及个人贷款资料的完整、归档和保管落实情况。
  
  (三)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情况。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以及县管理部、担保机构的贷款风险管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业务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贷款规章制度、贷款审核审批、贷款操作程序等执行;县管理部贷款风险的控制情况;委托银行、担保机构有关责任的落实和贷款风险控制情况,包括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情况;管理中心贷款账户与委托银行贷款账户及账户数据、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数据指标完整、一致性(数据截至时间为2009年12月底)。
  
  (四)贷款业务规范服务情况。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提供材料要件等;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实施情况;推进贷款“一站式”服务情况,开展便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委托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服务情况,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服务机构收费和服务情况。
  
  (五)开展住房贷款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包括解决群众反映的贷款难、手续复杂、时间长等突出问题的具体做法;落实廉政建设措施,以及对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和纠正情况。近年来,审计报告反映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检查范围、方式和时间安排
  
  1、检查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城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抽查被检查城市的分中心、管理部。贷款业务涉及相关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的,可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延伸到与业务相关联的有关单位。
  
  2、检查方式。各地自查和省抽查相结合。省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档案材料和账册等资料,实地察看贷款业务操作、服务大厅开展便民服务情况,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自查应按照本通知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时间。自查时间由各地安排,原则2010年8月25日前结束,并将自查情况报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省组织抽查的具体时间、城市及行程安排,由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把检查作为对本地区开展贷款业务工作的全面总结和检阅,通过检查对开展贷款业务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业务规范管理、工作成效和服务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和评价,查找和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2、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按照检查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数据,自觉接受检查。
  
  3、应如实填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检查情况表,并在2010年8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邮箱地址:ahzfgjj@126.com。填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检查情况表,请从厅网站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下载。
  
  联系人:洪剑英、 刘家祥
  
  联系电话:0551-2871523、2632452(兼传真)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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