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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商贸[2010]27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物资流通协会:
  
  为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报表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印制发放管理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我委统一印制。
  
  (二)每年12月份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下一年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需要量。
  
  (三)考虑到原印制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未用完的实际情况,请通知各回收企业回收汽车,包括轿车、客车、载货车(含越野车)的报废使用新版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其余的用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我委商贸服务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省物资流通协会交回上一年度使用完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存单或作废单,经审核后给予购买等量回收证明。
  
  (五)省物资流通协会应认真核对各市退回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存单联并妥善保管,每年向我委报送回收证明的发放情况。
  
  二、报表统计
  
  (一)各回收拆解企业于每月3日(逢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月报表》(附件1)分别报送省汽车流通协会和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省汽车流通协会将各企业月报表汇总后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汇总月报表》(一、二)(附件2、附件3)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每月5日前报我委和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三)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并结合日常监管核查企业所报数据真实性。
  
  附件: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月报表(略)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汇总月报表(一)(略)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汇总月报表(二)(略)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汇总表(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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